2024年05月14日 星期二! 欢迎进入开封市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详细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 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9/2 浏览次数:485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建设全省创新高地、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市级科研经费管理、优化科研生态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

  (一)简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9个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二)下放预算调剂管理权限。在科研经费调剂权限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基础上,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四)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改革。在市级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实行项目经费定额包干资助。在预算定额内,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实行结果导向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实施期满后,按要求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行开展财务审查,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支出发放情况等事项,接受内部监督。

  (五)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绩效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六)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权。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权,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纳入科研诚信管理。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二、完善科研经费拨付机制

  (一)实施科研经费拨付“直通车”制度。市级决策安排的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等专项资金,相应预算编列至市级有关部门,实施市级直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直通车”制度,推动科研资金尽快发挥使用效益。实施“直通车”制度的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申报书时应提供单位法人基本账户信息等资料。

  (二)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三)改进科研经费支付管理。已建立完备内部控制体系、开设有零余额账户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全部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自行支付。

  三、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一)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二)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三)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承担单位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根据科研项目需求特点,统筹绩效管理和采购效率,合理确定采购方式,避免不分金额大小、复杂程度和项目特点滥用公开招标。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承担单位依法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四、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生态环境

  (一)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修订完善项目预算调剂、间接经费管理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等科研经费管理配套制度。内部管理规定按照决策程序依法依规制定并以正式文件印发、适当方式公开,作为项目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

  (二)建立“负面清单”制度。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禁用于从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的行为,“包干制”经费不得用于“负面清单”(见附件)禁止事项。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以及存在违法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强化科研经费监督约束。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情况事中事后监管,适时进行抽查。市审计局结合审计项目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各部门应合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统筹,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包干制”试点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附件

 

“包干制”试点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序号

内容

1

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2

不得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

3

不得以虚列、伪造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套取财政资金。

4

不得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5

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

6

不得滥用、浪费科研经费,违规预支、预存费用私设“小金库”。

7

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

8

不得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9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