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各方多元化投入参与科技创新,根据《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科〔2021〕49号)和《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汴财教〔2010〕19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社会各方共同设立开封市市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基金是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起,县区、高校、院所、医院、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的联合基金,包含社会资本捐赠而设立的联合基金。
第三条 联合基金为非营利性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开封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院、企业等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和协议约定的其他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科技活动。
第四条 联合基金管理和使用基本原则:
各方联动,形成合力。统筹县区、高校、院所、企业等多方力量,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完善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立健全多元化科研经费投入引导机制,凝聚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科技创新的合力。
深化改革,注重公益。联合基金作为公益性研究经费的补充,集中资源推动我市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按照“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要求,创新科研投入方式,改革拨款制度,试行科研经费“直通车”改革,推动相关专业机构建立。
加强监管,公开透明。联合基金实行专户(账)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向各出资方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并随时接受查询、审计。参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依托协议约定,强化流程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确保基金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一事一议,有序推进。充分尊重联合(捐赠)方意愿,根据联合(捐赠)方个性化需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基金规模、出资比例、支持方向、资助条件等事项,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可对联合(捐赠)方给予定向倾斜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联合基金设立理事会,理事长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共同担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主要联合(捐赠)方分管领导组成,负责联合基金的决策与监督,不参与具体运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召开联合基金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批准与联合(捐赠)方联合设立子基金,并审定子基金名称、出资规模、实施期限、资助方向等设立事项,审议联合基金年度运行报告和预算编制报告,监督管理受托管理机构等。
第六条 各联合基金子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及受托管理机构、联合(捐赠)方代表等组成,负责指南制定发布、项目遴选确定、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基金实施具体事项。
第七条 联合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联合(捐赠)方中产生,受托管理机构按要求开展联合基金日常监管、资金拨付等受托工作。
第八条 联合方应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联合协议;捐赠方应与市科技局签订捐赠协议。联合基金应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并参照管理,除捐赠外,实施期一般为3年。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联合基金收入来源由市级财政出资、县区财政出资、单位自有资金出资、无偿捐赠等组成。
第十条 联合基金支出方向包括科研项目资助、日常管理费用等。
联合基金科研项目资助在资金到达承担单位后,参照同类别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支出范围一般由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以及管理费/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组成。资助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管理方式在协议中有特殊要求的,在征集指南中明确并按其执行。
联合基金日常管理费用根据协议按照不超过3%比例据实列支,支出范围包括制定指南、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的会议费、专家劳务费、印刷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托管后不得用于除存款外其他投资。
第十二条 短期存放利息、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用途应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除协议明确约定外,在联合基金存续期内继续用于以后年度该基金研发项目资助,联合基金到期后原则上用于补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联合(捐赠)方按“一事一议”原则协商确定各方出资规模、实施期限、资助方向、成果产权归属等设立事项,拟定合作意向书,报联合基金理事会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依据合作意向、年度出资计划等,编制联合基金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提交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市级财政资金从年度预算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局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按有关规定足额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与联合(捐赠)方根据协议内容,明确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分年度出资计划、项目评审程序、出资方参与内容、子基金中途或到期退出程序等具体内容,并按照协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负责:按要求开展基金管理,实行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拨付资助项目等资金;编制基金年度运行报告和下年度财政资金需求报告;督促各子基金加快实施等。
第十八条 联合(捐赠)方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出资,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计入相应会计科目。财政及社会资本资金到位后,受托管理机构应专户(账)核算,在银行设立托管账户,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银行依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资金拨付文件、相关凭证等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各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尽早确定项目申报指南、评审工作方案,各方资金到位后即刻开展项目征集、评审等工作,尽快拨付下达资金,避免资金闲置。
第二十条 各协议方不得无故延期资金到账,未履行协议不能及时足额出资的,可视情况暂缓(暂停)当年资助计划或退出联合基金。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市级科技计划进行项目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及基金申报指南有关经费管理使用要求,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结项或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决算报告或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应按要求纳入研发费用统计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合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能任意挤占、挪用和截留。
联合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参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缴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基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要求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开展联合基金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联合(捐赠)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