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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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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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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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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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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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实施 |
裁量情形 |
量罚区间 |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能够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并消除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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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舆情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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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并消除影响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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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舆情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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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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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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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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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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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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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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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实施 |
裁量情形 |
量罚区间 |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未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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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
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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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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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
编号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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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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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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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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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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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实施 |
裁量情形 |
量罚区间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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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损失的。 |
没收非法违法所得,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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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有违法所得,并造成损失的。 |
没收非法违法所得,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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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